《贵州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民族乡一般不得撤销或者合并,确实需要撤销或者合并的,应当( ),听取( )和( )的意见,并严格按照规定程序,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 )。 A、进行科学论证、评估B、民族宗教事务部门C、民族乡群众D、批准 发布时间:2023-07-25 22:0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