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保护公众健康的要求,可以对药品生产企业的新药品种设立 A、不超过2年的监测期B、不超过3年的监测期C、不超过4年的监测期D、不超过5年的监测期E、不超过7年的监测期 发布时间:2023-07-26 11:1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