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合伙企业,甲被推举为合伙事务执行人。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甲在任职期间有权单独实施的行为是( )
A、与A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
B、转让合伙企业拥有的一间商铺
C、以合伙企业名义为B公司提供担保
D、聘任丁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发布时间:2024-12-14 04:50:24
A、与A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
B、转让合伙企业拥有的一间商铺
C、以合伙企业名义为B公司提供担保
D、聘任丁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