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集团与东方大学签订了委托开发合同,委托东方大学研发一种新产品,合同中 未明确约定研发成果专利申请权的归属;东方大学的唐教授接受学校指派承担这一 研究工作并且研发成功。该研发成果的专利申请权依法应当归属于( ) A、唐教授B、宝山集团C、东方大学D、宝山集团与东方大学共有 发布时间:2024-08-27 11:1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