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使用本级财政资金( ),或者总投资1亿元—5亿元且使用本级财政资金的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结果由县级人民政府于每月10日前报市(州)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资金来源进行评估论证,评估论证结果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反馈。
A、1000万元—5000万元
B、1亿元—5亿元
C、100万元—500万元
D、10万元—50万元
发布时间:2023-07-25 22:35:09
A、1000万元—5000万元
B、1亿元—5亿元
C、100万元—500万元
D、10万元—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