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拟定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并报( )备案。
A、本级人民政府
B、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上一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D、上一级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07-26 11:54:11
A、本级人民政府
B、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上一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D、上一级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