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因药品质量问题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请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损失”,接到受害人赔偿请求的,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追偿。这属于
A、民事赔偿首负责任制
B、民事赔偿后负责任制
C、民事赔偿共负责任制
D、民事赔偿不负责任制
发布时间:2023-07-26 09:53:21
A、民事赔偿首负责任制
B、民事赔偿后负责任制
C、民事赔偿共负责任制
D、民事赔偿不负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