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外国国家豁免法》的规定,下列外国国家的财产不视为《外国国家豁免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用于商业活动的财产:( )。
A、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特别使团、驻国际组织代表团或者派往国际会议的代表团用于、意图用于公务的财产,包括银行账户款项
B、属于军事性质的财产,或者用于、意图用于军事的财产
C、构成该国文化遗产或者档案的一部分,且非供出售或者意图出售的财产
D、用于展览的具有科学、文化、历史价值的物品,且非供出售或者意图出售的财产
发布时间:2024-12-02 16: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