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青海省实行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的规定,下列国家工作人员,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向宪法宣誓( )。
A、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省人民政府个别副省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部分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
B、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和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的主任、副主任
C、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等政府组成人员
D、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发布时间:2023-07-24 20:4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