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或者涉密军事设施建设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审查批准,取得( )。 A、保密资质B、军工资质C、国密资质D、涉密资质 发布时间:2024-05-06 14:1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