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对该条例施行前已经注册的用于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的化妆品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置( )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可以继续生产、进口、销售,过渡期满后不得生产进口、销售该化妆品。 A、2B、3C、4D、5 发布时间:2023-07-26 08:5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