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发布时间:2025-01-08 12:36:48
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