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监总局令第15号)的规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批准,可延长至( )日。 A、180B、120C、150D、160 发布时间:2024-06-15 15:2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