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发送公益性短信息的,由( )提前10个工作日向电信管理机构提供短信息发送时间、发送内容、发送范围、发送机构等信息,电信管理机构协调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发送;不属于公益性短信息的,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并说明理由。
A、县级人民政府
B、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C、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D、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发布时间:2023-11-07 20: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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