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被录用为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的编制内工作人员并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其随军未就业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转移至()经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社保机构。
A、就业单位参保地
B、户籍地
C、就业单位法人注册地
D、就业单位所在省份
发布时间:2023-09-09 10:30:06
A、就业单位参保地
B、户籍地
C、就业单位法人注册地
D、就业单位所在省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