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在12个月内第二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视事故级别和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按()标准进行处罚。
A、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时限为在上一次暂扣时限的基础上再增加30日
B、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时限为在上一次暂扣时限的基础上再增加60日
C、发生重大事故的,或按本条(一)、(二)处罚暂扣时限超过120日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D、发生重大事故的,或按本条(一)、(二)处罚暂扣时限超过90日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发布时间:2024-05-01 10:45:01
A、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时限为在上一次暂扣时限的基础上再增加30日
B、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时限为在上一次暂扣时限的基础上再增加60日
C、发生重大事故的,或按本条(一)、(二)处罚暂扣时限超过120日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D、发生重大事故的,或按本条(一)、(二)处罚暂扣时限超过90日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