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规定,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依法请求查阅、复制、更正、补充、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及时受理并处理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查阅、复制、更正、补充、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申请,拒绝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行使权利的请求的,应当( )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A、口头告知
B、网络告知
C、通讯告知
D、书面告知
发布时间:2024-12-01 16: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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