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与其关联方转让或者受让无形资产使用权而收取或者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根据下列情形适时调整,未适时调整的,税务机关可以实施特别纳税调整:
A、无形资产价值发生根本性变化;
B、按照营业常规,非关联方之间的可比交易应当存在特许权使用费调整机制;
C、无形资产使用过程中,企业及其关联方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或者使用的资产发生变化;
D、企业及其关联方对无形资产进行后续开发、价值提升、维护、保护、应用和推广做出贡献而未得到合理补偿。
发布时间:2023-10-03 10:4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