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间谍法》第二十五条所称“专用间谍器材”,是指进行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下列器材( )。 A、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B、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C、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D、其他专用间谍器材 广西普法云 发布时间:2024-10-30 23:1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