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领导人员亲属经商办企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处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国家机关调查处理。()
A、不如实报告或者不按照要求如实说明亲属经商办企业情况的。
B、亲属违反禁业要求经商办企业或违反规定与中国石化发生业务往来的。
C、亲属以委托代持、隐名投资等形式虚假退出,弄虚 作假变相担任相应企业、代表机构的高级职务,或者退出时以高于市场价格转让企业或者股份(股权)谋取利益的。
D、亲属不按照规定退出经商办企业或退出与中国石化业务往来,或者本人不服从职务(岗位)调整的。
E、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其他领导 人员的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谋取利益的。
发布时间:2023-09-14 10:4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