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A、5日B、10日C、15日D、20日 发布时间:2023-10-03 10:5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