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规定:从业人员在()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在()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的安企生产委员会。(第十三条) A、300、1000B、300、1200C、400、1000D、400、1200 发布时间:2023-08-11 14:1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