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条()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应当依照本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实施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完善设备设施与作业安全管理,履行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义务,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A、生产经营单位
B、政府安监部门
C、房东
D、街道级政府
发布时间:2023-08-11 17:44:25
A、生产经营单位
B、政府安监部门
C、房东
D、街道级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