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A、3,9B、6,18C、10,30D、9,27 发布时间:2023-10-03 10:4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