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的是
A、药品生产企业无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
B、药品经营企业未按要求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的
C、医疗机构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匿而不报的
D、除医疗机构外的药品使用单位隐瞒药品不良反应资料的
E、药品生产企业未按要求修订药品说明书的
发布时间:2023-07-25 01:1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