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筹备设立批准书;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A、30个工作日B、45个工作日C、60个工作日D、90个工作日 发布时间:2023-07-26 12: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