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 A、集会B、文化娱乐C、社会实践D、教育教学 发布时间:2024-10-27 19: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