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公司成立于2018年1月。登记股东为甲、乙、丙、丁四人。甲认缴1000万元,以其名下商业用地使用权出资(剩余使用年限20年)。乙认缴300万元,以其名下一处房屋出资。丙认缴300万元,以其对银珀公司的一项一年后到期、价值300万元的债权出资。丁以30万元现金出资,且已实缴。甲为公司执行董事,乙为总经理,丙为监事。现查明,乙出资的房屋虽已过户给金陵公司,但系其伪造遗嘱所得,合法继承人为程某。2018年12月,银珀公司破产清算,丙的债权实际清偿30万元。据此,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
A、甲可以士地使用权出资
B、丙可以对银铂公司的债权出资
C、乙对所出资房屋不享有处分权,金陵公司不能取得该房屋
D、丙应向金陵公司补足270万元出资款
发布时间:2024-06-10 23:0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