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星公司成立于2020年1月,登记股东为甲、乙、丙、丁4人。甲认缴1000万元,以其名下商业用地使用权出资(剩余使用年限20年)。乙认缴300万元,以其名下一处房屋出资。丙认缴300万元,以其对银泰公司的一项一年后到期价值300万元的债权出资。丁以30万元现金出资,且已实缴。甲为公司执行董事,乙为总经理,丙为监事。现查明,乙出资的房屋虽已过户给金星公司,但系其伪造遗嘱所得,合法继承人为程某。此事只有丁知道。2020年12月,银泰公司破产清算,丙的债权实际清偿30万元。据此,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因为丁知道乙伪造遗嘱一事,所以乙的出资不成立
B、丙应补足270万元出资
C、甲可以土地使用权出资
D、丙可以300万元债权出资
发布时间:2024-06-10 23:0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