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规定,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和公安机关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A、民政部门B、民族宗教事务部门C、教育部门D、档案管理部门 发布时间:2023-07-25 22:0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