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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某日,某高校学生黄某(男,21岁)、陆某某(男,21岁)与校外人员魏某某因专转本抢生源在该校食堂门口发生矛盾,黄某伙同陆某某对魏某某进行殴打,致魏某某鼻梁骨受伤,经法医鉴定属轻微伤。后经调解,由黄某、陆某某共同赔偿魏某某医药费等2万余元。公安机关未再对黄某、陆某某进行进一步的处罚。下列描述错误的是()


A、黄某、陆某某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殴打他人;
B、因为是轻伤,并且双方愿意接受公安机关调解的,公安机关可以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公安机关不再进行其它行政处罚;
C、黄某、陆某某不违法,校外人员入校争抢生源本就违反校规,而且对方也动手了;
D、黄某、陆某某故意殴打他人,虽然赔偿了医药费,公安机关也应该对他们两个人进行行政处罚,否则就没有教育意义。

发布时间:2024-10-27 21:4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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