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指导意见》(晋自然资发〔2022〕2号)指出,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撤销绿色矿山称号,从《名录》中予以剔除:( )
A、矿山关闭、破产的
B、绿色矿山经复查且整改后仍未达到建设要求的
C、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的
D、弄虚作假骗取绿色矿山称号的
E、矿山主动申请退出《名录》的
发布时间:2024-06-10 09:02:19
A、矿山关闭、破产的
B、绿色矿山经复查且整改后仍未达到建设要求的
C、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的
D、弄虚作假骗取绿色矿山称号的
E、矿山主动申请退出《名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