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批准。 A、省级以上监察机关B、市级监察机关C、上一级监察机关D、国家监察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4-08-30 18:3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