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规定:申请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印刷其他宗教用品,由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寺观教堂将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A、5日B、10日C、20日D、30日 民族宗教法规 发布时间:2023-09-02 09:0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