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3号),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存在《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2019年第43号修改)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税务机关需要采取约谈方式的,应当()
A、事先向当事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当事人约谈的时间、地点和事由。
B、当事人到达约谈场所后,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同时在场进行约谈。
C、约谈人员应当对约谈过程做好记录,可视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D、约谈对象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
发布时间:2023-10-03 10:46: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