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12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发布,根据2019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修正),以下关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报送要求说法有误的是:()
A、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首次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
B、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
C、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暂时停止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应当于完成或终止全部涉税专业服务协议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
D、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恢复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应当于恢复后首次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
发布时间:2023-10-03 10:4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