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是乙公司的子公司,2×21年度,甲公司和乙公司个别现金流量表中“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的金额分别为2000万元和1000万元,“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项目的金额分别为1800万元和800万元。2020年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商品收到现金100万元,不考虑其他事项,则2×21年度合并现金流量表中“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的金额为()万元。
A、3000
B、2600
C、2500
D、2900
发布时间:2023-09-26 11:4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