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职责包括()。
A、研究和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规划,制定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目标责任,建立和完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长效机制
B、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相结合,统一部署、统一安排、统一落实、统一检查验收
C、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健全工作机制,完善考评体系,明确创建目标,培养树立典型,引导各族干部群众珍惜团结、维护团结、加强团结
D、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和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
发布时间:2023-07-26 06: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