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药品被抽检单位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抽查检验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被抽检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
A、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B、宣布停止该单位拒绝抽检的药品上市销售和使用
C、责令被抽查单位停产停业
D、吊销被抽查单位许可证
E、处以罚款
发布时间:2023-07-25 01:17:14
A、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B、宣布停止该单位拒绝抽检的药品上市销售和使用
C、责令被抽查单位停产停业
D、吊销被抽查单位许可证
E、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