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调解工作条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应当向所在地的乡、民族乡、镇、街道司法所备案,没有设司法所的,应当通过司法助理员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请直接点击查看答案 发布时间:2023-07-24 20:3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