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调解工作条例》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牧)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他单位和组织,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创造的基本条件有( )。
A、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必需的场所
B、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印章和标牌
C、纠纷受理、调解、回访记录簿及统计表册
D、其他必要的工作设施
发布时间:2023-07-24 20:36:31
A、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必需的场所
B、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印章和标牌
C、纠纷受理、调解、回访记录簿及统计表册
D、其他必要的工作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