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处理者因合并、分立、解散、被宣告破产等原因需要转移个人信息的,应当向个人告知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和联系方式,接收方变更原先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的,应当依照《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 )。 A、取得转移方同意B、重新取得个人同意C、直接变更 发布时间:2023-07-26 11:58: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