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申报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申请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的
A、对该申请不予受理对申请人给予警告,3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B、对该申请不予受理对申请人给予警告,5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C、已取得批准证明文件的,撤销其批准证明文件,1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D、已取得批准证明文件的,撤销其批准证明文件,3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E、已取得批准证明文件的,撤销其批准证明文件,5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发布时间:2023-07-25 01:1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