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调解工作条例》规定,自然村、小区(楼院)、车间等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调解小组,( )人民调解员,受村(牧)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领导。 A、选举B、聘任C、考试选拔D、由本级人民政府推荐 发布时间:2023-07-24 20:3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