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发现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建议其改正。采购人拒不改正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采购人的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A、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
B、不符合政府采购政策规定内容
C、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D、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发布时间:2024-08-20 10:2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