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我国卫生部颁布的《职业性减压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将职业性减压病分为。 A、轻度减压病B、中度减压病和重度减压病C、Ⅰ期减压病D、Ⅱ期减压病和Ⅲ期减压病E、急性减压病和减压性骨坏死 发布时间:2023-07-25 07:3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