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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对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即“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下列情形中,不属于“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是( )


A、某公司积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工资拖欠的调查,但在接到限期支付工资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后,次日即关闭经营场所、搬空办公设备,实际经营人不知去向、不接听电话,亦未履行该行政处理决定书
B、“包工头”乙全额领取某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款后未支付工人工资,突然搬离住处不知去向;其下属施工班组工人聚集在施工工地讨薪,劳动保障监察员现场致电乙,要求其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乙声称“做亏了”,拒绝支付工资,在规定时间内亦未到达指定地点
C、某餐厅长期亏损,实际经营人丙为了不支付员工工资,销毁、篡改了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材料
D、某制鞋厂连续两个月未支付员工工资,经营人甲电话停机、失去联系,事后查明因其当时在国外旅行突发心脏病住院治疗

发布时间:2023-07-26 14:2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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