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公民死亡、宣告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终止后,承受其权利和义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继续参加行政程序的,行政程序应当重新进行。
8、公民死亡、宣告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终止后,承受其权利和义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继续参加行政程序的,行政程序应当重新进行。
发布时间:2024-10-23 09:57:52
8、公民死亡、宣告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终止后,承受其权利和义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继续参加行政程序的,行政程序应当重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