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 )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A、二分之一B、三分之二C、五分之三D、五分之四 发布时间:2023-07-26 01:2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