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规定:女职工生育假(产假)期满后,因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可以休不超过()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计发;无约定的,按照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计发。女职工休哺乳假,不影响本人的晋级、工资调整和工龄连续计算。
A、三个月
B、六个月
C、两个月
D、十二个月
发布时间:2023-09-03 09:36:14
A、三个月
B、六个月
C、两个月
D、十二个月